30多家KTV因“免費使用”歌曲版權被起訴
近日,30多家KTV卻因“免費使用”歌曲版權被一紙訴狀告上了西安市雁塔區(qū)法院。原來,被告KTV等娛樂場所提供給消費者演唱的部分卡拉OK歌曲,并沒有取得相關歌曲、作品著作權利人的授權,這類行為被依法認定為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放映權等權利。
原告某某文化有限公司向雁塔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三十余家KTV娛樂場所刪除侵權歌曲并賠償損失,立即停止此類侵權行為。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以下幾點激辯不休:原告對案涉作品是否享有權利;侵權事實是否存在;賠償的數額究竟怎樣計算。
經速裁庭法官審理查明,原告確屬案涉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擅自播放未經原告許可的音樂電視作品,其行為構成侵權。在賠償的具體數額方面,因有部分被告已經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音集協)簽訂了合同,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辦案法官綜合考慮涉案視聽作品的流行時間、被告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及方式、主觀過錯程度、經營規(guī)模等因素后,做出了相應的判決。
法官介紹,近年來大量侵權案件的發(fā)生,制約著整個KTV娛樂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侵權案件不但使出版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另一方面也讓不少KTV娛樂企業(yè)陷入了生存的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歌曲的表現形式是攝制在一定媒介上,由一系列通過情景設計的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且其在情節(jié)設置、演員表演、燈光等方面體現了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拍攝的目的也并非單純?yōu)榱朔⻊沼诟枨莩,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視聽作品”,其著作權應由其相應的制片者享有。因此,KTV場所的經營者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營業(yè)場所內向不特定的消費者公開播放案涉視聽作品,屬于著作權侵權行徑,應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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