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個人向人力資源處提交申請表。
(二)組織部、人力資源處共同進行資格審核,并報分管組織和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審定后進行任職資格公示。
(三)學校黨委全委會評議并推薦。
(四)學校黨委常委會結合評議推薦結果綜合考察申請人崗位履職及工作業(yè)績情況,確定擬聘任人選。
(五)對擬聘任人選評定結果進行公示;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接受實名申訴和投訴。
(六)公示無異議,報教育部審核備案得以批復后聘任。
第七條 五、六、七、八級職員評定程序
(一)個人申請。個人向所在單位提交申請表,提供任職資格證明材料,提供能體現(xiàn)本人任現(xiàn)職以來工作業(yè)績、工作研究能力的相關材料(本人獨立完成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的工作研究報告、重要公文、工作方案等)2~3份。
(二)資格審核。各單位對申請人員資格和基本條件進行審核。
(三)群眾評議。資格審查通過后,申請人所在單位組織開展群眾評議。參加評議的人員由被評議者的直接領導、同事及服務對象組成,不少于15人(本單位職工規(guī)模小于10人的,原則上不少于10人)。申請者不能參加其他同級職員申請者的評議,評議者不熟悉被評議對象時,可申請回避。評議結果作為單位推薦的依據(jù)之一。
(四)單位推薦。所在單位組織召開黨政聯(lián)席會議,根據(jù)群眾評議結果,綜合考察申請者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xiàn),在學校下達的推薦指標限額內確定推薦對象并排序(不分職別)。
(五)推薦結果公示。評議推薦結果及被推薦對象的相關材料應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周。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評審。參評人員對推薦結果有異議時,由本單位接受并處理申訴事宜。
(六)資格復查。人力資源處對單位推薦的申請人進行任職資格和基本條件復查,核查無誤者進入后續(xù)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不符合任職資格情況的,該推薦指標作廢。
(七)學?疾煸u議。學校組成考察評議工作組,對申請人進行考察評議。根據(jù)評審指標數(shù),五級、六級職員按1:1.2的比例確定候選人,七、八級職員按1:1的比例確定候選人。申請人數(shù)較多時,可分組考察評議。
(八)校長辦公會討論評定各級職員。
(九)評定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周。
(十)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接受實名舉報和投訴。學?疾煸u議工作組的評議推薦過程由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全程監(jiān)督。經核實,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按學校相關制度處理且三年內不得申報職員職級。